草稿:法規引文尚未查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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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 · 中國(中華人民共和國)
黑社會性質組織
白話解釋
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組織犯罪所設的法定類別,必須同時具備四項特徵:組織穩定且領導層可辨識;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經濟實力,並用以維持組織;有組織且反覆實施暴力或恐嚇;以及最具區別性的第四項,即非法控制或對某個地區、產業施加重大影響,且往往受到公職人員庇護。
用語性質
法律用語. 由法律明文定義,具有法律效果。
法規依據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94條
四項特徵載於第294條第5款,經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訂,2011年5月1日施行
上述四項標準源自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解釋,並於2011年正式納入刑法條文。自2022年5月1日起,第294條另與「反有组织犯罪法」(反組織犯罪法)並行;後者是一部法令遵循從業人員也必須注意的獨立法律。專項行動用語則包括2018年1月開始的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」,以及2021年2月起改行的「常态化扫黑除恶」。
字面意義
具有「黑社會」性質的組織。
英文文獻的常見誤解
將其翻成「triad」。Triad 是香港法制中的用語,不適用於中國大陸;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以「三合會」作為法定類別。第四項要件,即對地區或產業的控制,使這個類別更接近義大利法律中的黑手黨型組織,而非香港法律的相關概念。
建議的英文寫法
使用 organisation of a criminal-syndicate nature,或保留中文原詞並附釋義。不要直接套用「triad」或「mafia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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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94條